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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解读
2016年12月27日 14:18

  根据《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食品经营许可规定,结合本市食品经营特点,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制定背景和目的

  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食品经营许可规定,对食品经营许可(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有关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最严格的准入”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以及食品经营相关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本着实施最严格的准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指导思想,制定《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办法》的主要框架和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七章(共五十一条)和六个附件,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1为“主体业态分类表”,附件2为“经营项目分类表(除现制现售)”,附件3为“食品现制现售经营项目分类表”,附件4为“中央厨房加工配送即食食品品种”,附件5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附件6为“食品经营许可证填写要求”,附件7为“用语解释”。

  三、《办法》从哪些方面体现了最严格的准入要求?

  《办法》整合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许可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中央厨房卫生规范》、《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生产配送卫生规范》、《餐饮服务团体膳食外卖卫生规范》、《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等有关要求。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最严格的准入”要求,《办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针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关键环节,提高审查标准和许可要求,如:增加中型以上饭店实施明厨亮灶、配备洗碗机,特大型饭店和大型超市生鲜配送中心配备检测人员和设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等规定,进一步严格准入要求。

  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规定,《办法》还明确了六类不予许可的情形:一是中央厨房制作《办法》目录规定的冷冻饮品、饮料、焙烤食品、肉制品等11类食品以外的即食食品;二是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制作生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三是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食堂制作冷食类食品(冷荤凉菜)、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四是现制现售《办法》目录规定的热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以外食品;五是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制作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六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场所内从事相关食品经营项目,或者生产经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

  四、《办法》从哪些方面落实国家及本市对食品经营许可的新要求?

  一是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照后证”要求。《办法》体现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食品经营许可“先照后证”的要求。市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政府效能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5〕39号)规定,行政机关对可以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行政权力信息,不再重复采集。申请人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已经提供房产证明,《办法》不再要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提供房产证明。二是餐饮单位许可条件中增加公共场所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办法》规定了四类餐饮服务场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中的公共场所卫生要求。三是与环保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相衔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居民住宅楼和部分商住综合楼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异味餐饮项目。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餐饮场所实施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改为备案。为做好与环保法律有关规定的衔接,《办法》规定申请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场所内从事相关食品经营活动(如产生油烟、废气、异味餐饮项目)的,不予许可。在其他场所申请许可的,不要求提交环评报告。另外,由于相关法律和规定的变化,本《办法》取消申请材料中的房产证明。四是与本市食品安全地方立法相衔接。本市地方食品安全立法中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出的强制性规范要求,具体转化为审查标准和要求,如:食品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设置食品安全公示栏等规定。

  五、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需要符合的要求包括:一是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经营设备或设施,场所环境应保持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是配备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是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是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食品污染。五是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餐饮单位应当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器。六是各类饭店、饮品店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等。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维护,进货查验和记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食品贮存管理,废弃物处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六、《办法》从哪些方面体现了许可与监管的有效衔接?

  一是在许可中强化风险管理、细化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体业态分为销售、餐饮、食堂3类,经营项目分为4类销售和6类制售。考虑到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相同的食品经营者,其食品安全风险还与经营规模和品种有关,《办法》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作为一级目录,并增加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二级目录,有利于基于风险开展分类监管。二是基本延续原食品经营分类方式,保持工作连贯性。《办法》保留了本市原《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餐饮服务现制现售许可管理办法》等对于餐饮服务和现制现售业态的大多数分类方式,如:保留各类饭店、饮品店和具有本市特点的船舶供餐、团体膳食外卖等类别,对中央厨房即食食品品种和现制现售食品品种继续实施目录管理。三是公示许可和监管信息。《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并设置公示栏,公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许可经办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信息,以方便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四是实施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五是加强政后监管。对于《办法》规定可以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经现场检查作出许可决定的食品经营者,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对其食品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关于实施日期

  《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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