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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015年02月26日 10:56 来源:食品与生活

  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是以畜禽肉或水产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处理后的半成品,消费者购买后经简单烹饪即可食用。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这一类经简单烹饪即可食用的方便菜类产品得到消费者青睐,需求量逐渐增大。为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行业的发展,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已于2014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适用于非即食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按冷冻工艺加工,并且在冷冻条件下贮存、运输、销售的冷冻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另一类是按冷冻或冷藏工艺加工,并且在冷冻或冷藏条件下贮存、运输,在冷藏条件下销售的冷藏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

  主要技术指标

  理化指标

  该标准未设置酸价、过氧化值及挥发性盐基氮限值,企业应依照《鲜(冻)畜肉卫生标准》、《鲜、冻禽产品》、《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等标准控制这些理化指标,严把原料质量关。

  感官指标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裹浆或调味料分布均匀,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杂质。

  致病菌限量

  该标准对产品中的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作了限量规定。

  指示菌限量

  我国居民大都无食用生或半生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的习惯,因此该标准中未设置指示菌限量。

  包装与标识

  产品标签除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外,还应标示非即食等提示信息以及烹调方法等内容。散装食品销售或供应的产品,容器、外包装上除标注法律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标示产品包装(或拆除外包装冷藏产品的分装)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

  冷链控制

  冷冻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应在零下18 ℃以下贮存,并在零下15 ℃以下运输、销售,禁止拆除外包装后分装销售。

  冷藏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应在4 ℃以下贮存,在7 ℃以下运输、销售,产品中心温度应在10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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