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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中央厨房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一)
2015年02月26日 10:55 来源:食品与生活

  所谓中央厨房,是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单位,它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随着餐饮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中央厨房集中生产加工制作、统一配送至餐饮门店已经成为新型的餐饮发展模式。为建立统一的针对该业态的卫生规范,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于2012 年底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中央厨房卫生规范》,于2013 年2 月1 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主要对中央厨房的定义、产品分类、生产场所和设施、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检验、产品的贮存和运输、产品的追溯和召回管理机构及人员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厂房和生产加工场所

  根据中央厨房生产加工的特点,该标准提出了设计与布局、建筑内部结构的基本要求,生产加工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小于300 平方米。

  标准还对原料加工场所、烹调热加工场所、冷却场所、分装间、贮存场所、工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和检验室等主要场所和设施做了具体规定。

  1.原料加工场所

  为防止交叉污染,满足生产加工需要,原料加工场所要求设置分类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并明显标识其用途。同时,为防止易腐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过程中腐败变质,要求加工易腐原料的场所应配备空调等温度控制装置。

  2.烹调热加工场所

  烹调热加工间要求采用机械排风装置,产生油烟或大量蒸汽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3.冷却场所

  生产工艺中采用冷链工艺的,应配备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快速冷却设备(如真空冷却机、隧道式冷却设备)或设置冷却专间。冷却专间内应配备降温、紫外线灭菌、温度指示装置等设施。

  4.分装间

  即食食品应分装间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专间的要求。

  5.贮存场所

  食品和非食品应分开存放。按食品种类分别设立冷藏库、冷冻库和常温库房,各类库房的容量应当满足生产加工数量的需要。冷藏库、冷冻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即食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记,同时要求有温度指示装置。

  6.工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

  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设备,宜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热力消毒的,至少设有2 个专用水池;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 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记表明其用途。接触即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自动添加装置应定期检定。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工用具和容器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7.检验室

  须具备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开展微生物检测的检验室总面积不小于25 平方米;不开展微生物检测的,总面积不小于15 平方米。开展微生物检验应设有无菌室,其中要设置准备间、缓冲间、洁净实验室。布局采用单方向工作流程,避免交叉污染,洁净实验室面积不小于4 平方米,并具备适当的通风和温度调节设施。实验室应配备与检验能力和工作量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以及标准物质,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用计量器具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检验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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