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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食品安全条例修幅近94%,明确网络交易食品配送要求
2017年01月18日 13:41 来源:澎湃新闻

  1月17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继续举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燕群作关于《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条例草案的修幅达到93.8%,市场准入更加严格,综合治理无证食品生产经营,落实生产经营各环节责任。1月20日,条例草案将提请全体市人大代表表决。

  修幅达93.8%

  条文数量,从六十二条增加到一百一十四条,其中,全新条文五十二条,修改条文五十五条,修订幅度达93.8%。

  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本市现行《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从六章扩展为八章。

  其中,保留五章:“总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调整一章,将“一般规定”更名为“食品生产经营”;

  增加两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同时,条例草案从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相关的政府职责:

  建立市、区和乡、镇三级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多头分管、责任不清、职能交叉的问题。

  通过列举方式重点规定政府主要监管部门职责,着力消除食品安全监管缝隙。

  将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予以总结和固化,对区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

  市场准入更严格

  条例草案强化源头治理,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防止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

  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要求。

  完善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食品安全信息登记制度。

  建立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监管部门相互通报制度。

  对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实施备案管理。

  对重点监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追溯平台,运用大数据处理等现代科技手段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综合治理无证食品生产经营

  条例草案从保障食品安全和满足市民日常饮食需求相结合出发,着力加强对无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治理。

  包括加强商业规划和配套建设,要求在严管食品安全的同时充分考虑群众的日常生活必需。

  实施分类管理,对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临时备案这一救济措施予以纳管;对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不符合临时备案条件的小型餐饮予以禁止。

  要求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落实生产经营各环节责任

  条例草案针对本市食品安全重点领域、重点环节,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措施,落实生产经营各环节企业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方面,加强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管理。明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食品流通方面,强化食品安全全过程控制,对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贮存运输的温度湿度、散装食品销售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

  餐饮服务方面,严格规范了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卫生要求、公开食品加工过程和食品原料及其来源信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依法进行了细化规定。

  引入“互联网”思维

  条例草案探索了对网络食品经营的监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总结本市有关网络餐饮服务管理的实践经验,并对以下内容予以明确: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义务

  网络食品经营者的公示制度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管理责任

  网络交易食品配送要求。

  对违反网络食品经营备案、公示制度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

  强化“监督”思维

  条例草案根据食品安全的实际,扩大了监管的覆盖面,强化了重点食品和相关业态的监管。

  增加了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酒类、食用盐、粮食等重点食品的监管。严禁使用工业酒精、工业盐、被污染或者发霉变质的原粮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明确餐饮配送服务的相关要求。

  增加对食品展销会管理的规定,明确各方食品安全责任。

  将农村集体聚餐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畴。

  另外,条例草案还加强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事故处置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和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发挥第三方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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